• 首頁>
  • 訊息公告 >
  • 公文與資訊105年

公文與資訊105年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2016/02/26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雲端節能先期診斷及節能績效保證計畫,帶動能源技術服務業發展,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節能績效保證計畫(以下簡稱績效保證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受補助對象簽訂契約,就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所為改善之服務計畫,其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三)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指績效保證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四)專案管理:指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績效保證計畫,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文件諮詢與審查、工程監造及其他相關工作。
(五)雲端節能先期診斷計畫(以下簡稱先期診斷計畫):指受補助對象委託能源技術服務業針對建築物之能源管理、照明、空調、動力及其他耗能設備與系統進行節能潛力評估及改善建議,並透過計量儀表結合網路上傳功能,建立空調主機動態性能監測與管理之服務計畫。

四、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中央行政機關。
(二)中央行政機關所屬之公立醫院。
(三)服務業。
(四)製造業。
前項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補助:
(一)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之公立醫院,需設有中央空調冰水主機且主機容量達一百冷凍噸以上。
(二)服務業需整合自身及所屬營業處所五家以上十家以下,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千瓩以上。
(三)製造業單一工廠契約用電容量達八百瓩以上或整合自身及所屬工廠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二千瓩以上。
(四)該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五)除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公立醫院外,受補助者應每年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分期給付契約價金予能源技術服務業,其總金額不得低於績效保證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五、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如附件一)併同先期診斷計畫書(如附件二)或績效保證計畫書(如附件三)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先期診斷計畫書或績效保證計畫書。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先期診斷計畫書或績效保證計畫書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
前項評分項目如下:
(一)先期診斷計畫書:
1.雲端節能先期診斷規劃內容的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五)。
2.先期診斷費用及量測儀表等經費運用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五)。
3.申請單位設備現況節能潛力及其經濟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二)績效保證計畫書:
1.績效保證計畫規劃的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後續示範推廣之功能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2.績效保證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CO2減量及節能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3.以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所獲之節能效益每年分期給付契約價金予能源技術服務業之財務規劃方式與妥適性及經費預估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4.績效保證計畫改善前基線認定與調整合理性、量測與驗證方法合理性及預估節能量之正確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5.績效保證計畫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本部應依評分結果評定序位依次核定補助,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七、 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由本部依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核定之。
本部核定之先期診斷計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績效保證計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五分之一為原則。但屬製造業整合自身及所屬工廠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二千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五分之一為原則。屬服務業整合自身及所屬營業處所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千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五分之一為原則。
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之契約金額如低於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金額應按比率減少之。
先期診斷計畫之補助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雲端節能先期診斷之勞務委託費用。
(二) 安裝冰水主機等設備雲端量測監控系統(至少包含一組流量計、四組溫度計、一個電表及網路上傳必要安裝之設備等)費用。
(三) 因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績效保證計畫之補助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績效保證計畫之設備與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及技術與專利之費用。
(二) 因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 其他與績效保證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節能績效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用。
(五) 監造技術服務費用。

八、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並於契約簽訂後五個月內,完成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招標作業(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立醫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屬製造業及服務業者,應依公開、透明採購程序)並檢具下列文件請撥補助款:
(一) 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公立醫院:包含專款專用證明(如附件四)、先期診斷計畫契約書、經費預算表及承攬廠商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二) 製造業與服務業:包含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影本(服務業免附)、營業登記證明資料影本(無者免附)、專款專用證明(如附件四)、指定專戶帳號影本、績效保證計畫契約書、績效保證計畫書修正對照表、經費預算表及承攬廠商登記證明資料影本。
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補助單位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簽約後未於前項期間完成招標作業或採購程序,及請撥補助款者,本部得終止契約並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第一項補助契約書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 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 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 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 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九、 績效保證計畫受補助單位應依績效保證計畫書中所定驗證方式,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送相關報告:
(一)於辦理改善前基準線量測時,副知本部,並於量測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報告。
(二)工程完工後,於辦理第一次改善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本部。
(三)應於完成第一次改善績效量測驗證後之四十五日內,將完工證明與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送交本部查驗。

十、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本部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一、本部得派員訪查受補助單位執行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屬中央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公立醫院者應於雲端節能先期診斷報告獲執行單位認可後,檢附單位驗收證明影本、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經費分攤表(如附件六)及補助經費支用原始憑證(廠商開立之服務費用原始憑證)送交執行單位撥付補助款。製造業與服務業受補助單位應於第一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獲執行單位認可後,檢具單位驗收證明影本、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及補助經費支用原始憑證(廠商開立之服務費用原始憑證)送交執行單位撥付其餘補助款。
前項補助金額支用有結餘時,應同時辦理繳回。

十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補助之核定並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績效保證計畫改善工程完成後,第一次節能績效驗證,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未達補助契約約定之節能率。
(二) 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及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 補助金額挪為他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 無正當理由停止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 補助契約存續期間,受補助單位停止營業或變更。
(六)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九點至第前點規定執行,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七) 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八) 受補助單位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補助契約者,其追回補助金額應按未達補助契約約定節能率之比例計算之;若未達百分之十五者應追回全部。

十四、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五、依本要點補助之先期診斷計畫或績效保證計畫,其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政府研究系統(GRB),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計畫內容有無重複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作業之參據。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能源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執行單位每年應公告申請補助案件之收件截止日期及補助之經費額度。
 

附件1下載  附件2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