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租賃雙方使用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7/05/30-20:26:27

【依內政部106年5月3日第1061303989號函辦理。】

        為促進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推廣租賃雙方使用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惠請所屬會員協助進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改版、印製及上架販售。內政部已於105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惠請配合辦理。

上開資料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www.land.moi.gov.tw/)下載使用。